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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日前,湖北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公告,就《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近日,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湖北省司法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起止时间: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其中,多项内容引发各界关注和热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非标车实施过渡期管理
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或者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且未申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标车按非机动车管理
《办法》明确,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适用本办法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三、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
拼装电动自行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加装车篷、车厢、灯光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改装的装置,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改装的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收缴加装或者改装装置。
《办法》第十九条还强调,对电动自行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加装车篷、车厢、灯光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改变导致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影响交通安全。
五、安全头盔很重要《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此外,《办法》第二十一条强调,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
(四)牵引动物;
(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此《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大家怎么看? 信息来源:电动车商情长按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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